高管离任审计报告出具之前,人力资源部门是否可以和他解除劳动合同?

前几日,一位人力资源部门的同事问:分支机构的高管离任审计报告出具之前,人力资源部门是否可以和他解除劳动合同?

 

查了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又问了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此类的规定。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条文的描述上,可以看到解除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发起人一般都是用人单位,而且对用人单位解除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有较多的约束条件,而没有对劳动者主动发起解除劳动合同有过多的描述。《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一般理解,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弱势群体,轻易不会主动发起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有些行业的监管部门规定,某高管如果离任到行业内另外一家企业任职,必须拿着离任审计报告向监管部门报备。这就会出现一种情况,离职的高管为了急着去新单位任职,老是催审计部门出具离任审计报告。而离任审计往往是计划外任务,不在审计部门的年度计划之内,审计部门要单独安排时间和人力开展离任审计。

 

从规定上讲,离职的高管要拿到离任审计报告才能得到监管部门新的任职批准。但实际上,离职的高管往往在拿到离任审计报告之后就到新单位工作了。相比较离任审计报告,离任的高管更急着要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拿到离任证明好到新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担心,如果没有做完离任审计,万一解除了劳动合同,离职的高管屁股后还留着重大风险或雷怎么办?《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这30天内,如果离职的高管任期较长,即使曾经做过任中审计,审计部门是否能做完离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呢?

 

再回到开头的那个问题:分支机构的高管离任审计报告出具之前,人力资源部门是否可以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从风险角度看,如果人力资源部门在审计部门出具离任审计报告后,再与离职者解除合同,将会避免一些潜在风险,工作上会更主动一些。例如,如果审计人员发现离职者存在违规行为并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潜在损失,人力资源部门就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公司利益。当然,即使离职者在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后,又被审计部门发现存在过给原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违规行为,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诉诸法律进行责任追溯。不过,这样人力资源部门会更被动一些,也会产生更多的法务成本。

 

不过,从这件事看,内部审计在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也得到了人力资源部门的认可,组织里更多的部门也希望内部审计部门能够在更多的经营环节发挥作用。内部审计部门一方面要统筹安排工作计划,提高审计效率,提高审计覆盖面;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对风险的“背书”,因为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很多监管部门或组织职能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都会提出:对某些领域要开展内部审计,如果进行了审计,还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怎么办?

 

内部审计部门面对越来越多的需求,既需要让管理层知道,风险的第一道、第二道防线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还要在担负更多职责的时候争取更多的资源和权利。风险的第三道防线不是最后的承诺,而是第一、第二道防线的有力支持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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