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的用人之道:当领导带团队,这是一门大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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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

作    者:韩非 著   王先慎 集解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出版年:2015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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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篇”:循天顺人明赏罚

韩非子的思想基本可概括为“法”“术”“势”并用以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我准备也从这三个层面来解读这本著作。

本文为“术”篇第二篇。

 

韩非认为,术治的根本就在于用人。“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定法》)他在“术”的定义中所强调的这几项内容——任用、责效、考察,即是人事的主要工作范畴。这一篇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韩非所主张的用人之道。

 

个人认为,韩非的用人之道可归结为三大原则,两个抓手,一个过程

 

先说三大原则:“闻古之善用人者,必循天、顺人而明赏罚。循天,则用力寡而功立;顺人,则刑罚省而令行;明赏罚,则伯夷、盗跖不乱。如此,则白黑分矣。”(《用人》)

 

循天,就是学习天地之道来治国。这个原则我在前一篇中说的很通透了:天地万物的化育者“道”是“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的,是高高在上而让万物自己按规律运转的,道不会干涉万物运行的。那么统治者要学习天地大道,就要致虚守静,行无为之治。

 

君主能够无为,是因为他确立的法律有权威,而他下属的执法者有为。法律就是人类社会的运行规则,就是“道”。属下的执法者坚决依法行事,那么就不需要君主擅自作为了——不然,下属是听领导的,还是听制度的?当然是听领导的。这样就形成了君主和法令的对立,法令的权威性荡然无存,谁还守法呢?

 

“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用人》)

 

所以说领导者按照“循天”的原则,赋予法令制度足够的权威,使国家依法运行。那么领导者就不必天天为管理工作废寝忘食、通宵达旦了,解放了领导者的精力和时间,而这个国家还治理的井井有条,此谓“用力寡而功立”。

 

顺人,就是遵从人的本性,利用下属和百姓的本能来加以诱导。人的本性是什么呢?韩非认为就是好逸恶劳、乐生重死、趋利避害。领导者充分利用这种本性,就能实现“刑罚省而令行”。

 

明赏罚,顾名思义就是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办事,绝不开特例。那么好人不会被冤枉陷害而获罪,坏人则不会靠迎合君主而受赏。

 

这两个原则侧重不同,但说的都是赏罚的问题。

赏与罚,即是领导者管理下属两个主要抓手。

 

“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二柄》)

 

人遵从趋利避害的本能,所以受到表彰、晋升、奖赏就会高兴,而害怕受到处罚甚至诛杀。但同样是基于人的本性,如果领导者奖惩的时机不对、标准不明,则可能适得其反,不仅不能激励下属,反而引起嫉妒、愤懑、怨怼,引起争斗和仇恨,打击自己的威信,甚至危害自己的地位和身家性命。

 

那么如何正确地实行奖惩呢?

 

第一个方面要明确,奖惩是手段,不是目的。所以韩非主张要利用人情实现“刑罚省而令行”,奖惩这个手段,能不用就一定不用,因为它是为目的服务的,若能更好地达成目的就轻易别动这个工具。

 

我们经常见到有一些领导者会本末倒置,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耍官威”。

 

“不察私门之内,轻虑重事,厚诛薄罪,久怨细过,长侮偷快,数以德追祸,是断手而续以玉也,故世有易身之患。”

“劳苦不抚循,忧悲不哀怜,喜则誉小人,贤不肖俱赏,怒则毁君子,使伯夷与盗跖俱辱,故臣有叛主。”

“释仪的而妄发,虽中小不巧;释法制而妄怒,虽杀戮而奸人不恐……故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

 

有的领导,对那些犯低级错误的下属小题大做、大施淫威,长期训斥甚至侮辱下属来满足自己企图高人一等的心理需求;有的领导,喜欢“打一杆子给颗枣”,对那些受到处罚的下属采取特殊补偿以试图弥补;有的领导,对下属的辛苦从不抚慰,认为那是下属应尽的义务。对下属的忧伤从不同情,以为那不干他的事情;有的领导,奖惩全凭心情好坏,高兴时对所有人一律奖励,发怒时对所有人一律惩罚。

 

以上种种,都是错误的领导方式。

 

第二个方面,要明确赏罚的标准

 

韩非说,领导的法门有“三易之数”表易见、教易知、法易为。“明主之表易见,故约立;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为,故令行。”

 

对这件工作的要求标准必须明确,“我要的是这样的成果,今后要按照这样的标准来验收这个成果”,那么下属就可心领神会,如约履职。最忌讳的就是说话故弄玄虚,不给下属一个明确的做事标准,光批注些不着边际、不失大格的官话,让下属自己领会。他以为自己这样规避了责任,给自己留下了周旋的余地,让下属谨小慎微地揣度自己的心思,保持了自己的权威地位。但这绝不是能干成事的。

 

对如何做成这件事的教导容易懂得,对下属明确说“你要这样做”,而不是总怒斥他“这都不会干!”,让下属自己挨着训骂来摸索,一遍遍地返工,但就是不说应该怎么干。那下属不产生畏难情绪并对领导者感到厌恶,是不可能的;

 

他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容易遵行,那么下属就会遵照执行。有的领导制定的规章制度大而无当,全是空话套话;有的则设置标准时候模棱两可,通篇“可能”“大致”“尽力”这样的字眼。标准留余地,措施不接地,这样的规章制度从制定之初就没打算让他起作用。

 

那么什么叫“易为之法”呢?

 

韩非说:“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

 

领导者必须公开地确立一个赏罚的制度标准:工作做到什么程度的员工,必然会得到何种份额的奖赏;犯下哪种错误的员工,必然会受到何种程度的处罚。这样下属们就知道自己使劲的方向了,向着能够得到奖励的标准而努力工作,小心规避着明令禁止触犯的那些错误。

 

“人主立难为而罪不及,则私怨生”,领导把奖励标准定的很高,以为会激励下属“跳着去够它”,那这个标准就没有意义,最后还是领导自己任意奖励或干脆不发奖励;领导把惩罚的标准做的不合理,让下属为那些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负责,那下属绝对不会对这个制度服气。如此下属之间普遍蔓延着对奖惩制度的不满情绪,他们要么会对抗,要么会背离领导而跳槽。明明奖惩是为了激发下属的动力和热情,提升其忠诚度的措施,此时却为渊驱鱼、为丛驱雀,这绝对是领导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君人者释三易之数而行一难知之心,如此,则怒积于上而怨积于下。以积怒而御积怨,则两危矣。”

 

领导者做不到表易见、教易知、法易为,他的做事风格和赏罚标准难以明确,下属们不可能做的好事情。事情做不好,领导上火,下属还一肚子委屈,长此以往这个单位非搞得乌烟瘴气不可。

 

第三个方面,也即我所说的“一个过程”——循名责实,我们放到下一篇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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