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转权益法个报层面与合并层面逻辑分析

成本法转权益法个报层面与合并层面逻辑分析

成本法转权益法个报层面与合并层面逻辑分析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下降,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

在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然后,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即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费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这一段话解释了成本法转权益法时,个别报表上的账务处理。简单来说,就是处置掉的部分,按照处置价格(收到的对价)和该部分在账上的账面价值(成本法下核算的账面价值)之差,确认投资收益,这是在个报层面确认的投资收益;剩余部分则视同从购买的那一天开始就使用权益法的话,到目前的账面价值应是多少来调整。剩余股权视同最开始的时候就进行权益法核算,需要对剩余股权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主要是把以前在成本法下没有做的分录给补上,另外就是把成本法下的分录调整到权益法。一般情况下,追溯调整的时候,首先是比较,比较在最开始的时候,剩余股权按剩余的比例来比较买亏了还是买赚了,如果三买亏了,不需要调整,如果是买赚了,则需要调整;另外,就是持有期间的调整。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在合并报表中,如果不做调整分录的话,就相当于对这部分股权投资,其中一部分(出售掉的部分)按照公允价值体现出了处置损益,而另一部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则是按照权益法调整后的金额列示(即就是个别报表上的处理结果)。准则在此规定了应当将剩余部分股权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这就等同于是将剩余部分股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买回来的意思,也就是说,在合并报表上应当处理成为按照公允价值卖掉了全部长期股权投资(假设是一贯按权益法核算的),然后又按公允价值买回来剩余股权。这个逻辑就是合并报表上的逻辑。

在合并层面的关键处理为计算在合并层面需要确认的投资收益,然后把个别层面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归属期的划分。另外是在合并层面上需要将在个报层面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可转损益)转入合并层面的投资收益,将个报层面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不可转损益)转入留存收益。

案例:

201711日,甲支付600万元取得乙100%的股权,投资当时乙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商誉100万元。201711日至20181231日,乙公司的净资产增加了75万元,其中,按购买日公允价值计算实现的净利润为50万元,持有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升值25万元。

20×918日,甲公司转让乙公司60%的股权,收取现金480万元存入银行,转让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20×918日,即甲公司丧失对乙公司的控制权日,乙公司剩余4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20万元。假定甲乙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均为10%。假定乙公司未分配现金股利,并不考虑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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