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43号文,学习笔记(二)

人行43号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对于客户管理的要求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 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 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 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 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 者影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 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 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 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1. 支付机构需要“了解你的客户”,有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这个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需要识别到客户的真实身份,实名制管理是必须的要求,但也并不仅仅限于实名制。

2. 对于客户的身份识别不是一锤子买卖,在服务期间需要持续的进行身份的确认和识别。

支付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服 务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至 少明确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功能 和流程、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方式、资金 结算方式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查询、差错争议及投诉等服务流程和规则,业务风 险和非法活动防范及处置措施,客户损失责任划分和赔付规则等内容。

规定了支付机构与客户签订条款的具体要求。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还款释义应在服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告知客户,并 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 解下列内容:“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 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 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 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 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 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 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 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这里需要明确个人支付账户和个人银行存款之间的差别。个人在支付公司的支付账户,比如支付宝的余额,微信支付的零钱,就相当于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上的一个“预付卡”。这个支付账户虽然在个人的名下,归属权属于客户,但实际的资金并不是在客户个人的银行账户中,而是统一存储在支付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下。

因为在支付账户的钱不在客户个人的银行账户下,所以这个客户个人的钱本质上是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的。客户在个人支付账户中的钱,实际上是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客户的资金划拨指令也是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所以如果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者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客户个人的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

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 支付机构,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可为其 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 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 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只有有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才能给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其他的数字支付许可证是不可以开立个人账户的。而且要求,开立个人账户一定要在客户主动申请前提下,如果没有申请则不可以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 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 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这条明确规定了支付机构不可以为一些金融类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这里主要是指,支付机构可以为这些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但是不可以开设支付账户。因为根据支付账户的定义,如果允许提供这些服务的金融机构开设支付账户,实际上就是将这些钱托管给了支付机构。这不利于加强监管,了解资金流向和控制这些金融业务的风险。

这些提供这几类金融服务的机构,可以使用支付机构为其提供的支付服务,但其资金收付需要基于银行账户办理,以便于明晰这些机构的自己流向、便于加强监管、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

END

作者:锅哥不姓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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