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43号文笔记(四)

人行43号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 对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 进行关联管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支 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一)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 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 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Ⅰ类 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 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 1000 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 行账户转账);(二)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 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 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 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 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 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 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 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三)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 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 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 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 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 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 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 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 银行账户转账)。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 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 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其中,通过商业 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 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

支付机构给个人开设的支付账户分为三种,三种支付账户要求有不同数量的客户身份验证强度。个人身份认证强度越大,个人支付账户拥有的支付权限越多。

I 类账户:

  • 要求有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非面对面的外部渠道验证身份

  • 余额只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

  • 自开户起,累计交易不能超过1000元

II类账户:

  •  要求面对面或至少三个非面对面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

  • 余额可只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

  • 年交易额不超过10万

III类账户:

  • 要求面对面开户或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验证

  • 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

  • 年交易额不超过20万

这里面所说的合法安全的外部验证身份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运营的,能够切实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我们一般的体验来说,好像并没有提供这么多渠道的身份验证信息。这是因为提供了基础的个人信息,比如身份证、手机号,之后支付公司会代为去各种渠道核验用户的身份。这样就又保证了合规,又保证了用户的便利性。

每一种类型账户的消费限额,特指支付公司开设的支付账户进行交易。如果是通过第三方支付,使用银行卡进行“银行卡快捷支付”则不计算在这些限额中。所以一般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更愿意引导你使用基于银行卡的账户进行支付,就是为了避免触碰到限额。当然这一点也是监管机构乐于看到的局面。

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 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的,相关银行账户 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支付机构应按照与客户的约定及时办 理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业 务,不得对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设置限额。

这就是说从你的支付宝余额中提现到银行卡,这张银行卡必须是你自己的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账户和转账额银行账户需要是同一个人的。而且支付公司不能阻止你往自己的银行卡里面转账,不可以对这个转账进行限额。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本机 构发行的预付卡向支付账户转账的,应当 按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 12 号公布)相 关规定对预付卡转账至支付账户的余额单 独管理,仅限其用于消费,不得通过转账、 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等形式进行套 现或者变相套现。

如果是支付机构发行的预付卡,转账到支付账户,那么这些通过预付卡转账到支付账户的钱,只能用于消费,而不能进行转账。这主要是防止非法的套现或者洗钱。

因为预付卡往往是匿名的,如果我行贿送礼,送的是10万的支付宝预付卡。那受贿方即使拿了预付卡充值到了自己的支付账户,这笔钱也只能用于消费,而没有办法再通过提现和投资理财,将这笔钱套现出来。

END

作者:锅哥不姓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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