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43号文笔记(一)
人行的第43号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是支付机构的基础行业法规,最近打算花一些时间认真学习一下这部法规,以下可能比较无聊,算是学习的笔记吧。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 《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 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 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首先什么机构适用于这个办法,是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这些支付机构必须是有《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所以说这个支付办法适用的是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 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 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 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 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 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网络支付业务需要有几个特点:
1. 支付机构为收款人和付款人提供资金转移服务。
2. 支付指令是通过计算机或者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发出。
3. 支付的电子设备需要通过公共网络与支付公司后台交互,并传递支付指令。也就是说如果电子设备不需要与后台系统交互,就可以直接完成支付的支付业务就不属于网络支付。比如apple pay这种,就不算是网络支付,因为apply pay实际上是电子信用卡,用apply pay就和刷卡是一样的,这个过程中本身并没有和第三方支付的后台系统进行交互,所以就不算是网络支付业务。
4. 付款人的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的特定专属设备”交互。这个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的电子设备,在交易过程中这个专属设备参与完成支付指令的生成、传输及处理。可以理解为不用通过互联网,直接通过接触就可以通过特殊设备完成支付。这个专属设备可以是传统的pos机,也可以是更创新的什么声光电设备。当年发文的时候并没在把这部分纳入管理办法,主要还是因为这个专属收款设备还在研究和探索阶段,相关的配套技术和安全标准还有待实践和完善。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 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 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 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服务宗旨是服务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这说明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解决的是小额支付问题,大额支付并非第三方支付主要的服务对象。
支付服务基于的支付账户为用户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银行账户好理解,就是咱们在银行开的银行卡对应的账户,可以是储蓄账户也可以是信用卡账户。支付账户指的就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为用户开立的账户,就比如支付宝的余额和微信的零钱都是这两家支付支付公司提供给用户的支付账户。
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 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 人从事非法活动。
这个是基础的支付账户的使用原则了。
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 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 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 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 第 9 号公布)等相关规定。
这里面支付机构基于客户银行卡服务的时候,要遵守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拓展商户进行收单业务的时候,要遵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这个是明确支付机构开展业务需要遵守的法规。(后续学习的方向)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 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 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 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明确了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业务时,支付机构既需要收到央行的监管,也需要受到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并且支付机构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义务。
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 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支付机构需要接受定期的评级,按照评级分类监管。这个部分《办法》的第五章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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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锅哥不姓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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