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交易中产生的单方计提的增值税如何进行合并处理

集团内部交易中产生的单方计提的增值税如何进行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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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从事牲畜饲养的企业(牧场),其增值税是免税项目,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是一家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其增值税属于应税项目;A公司将自养的牲畜销售给子公司B公司,假设,A公司将自养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的牲畜以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站在A公司的角度上,A公司免征增值税,A公司全额确认收入,确认收入1000万元,同时结转成本800万元,在A公司的个别报表层面产生了200万元的利润。

A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万

 贷: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800万

子公司B公司购入后,按照现行的增值税相关规定可以扣除9%进项税额,因此B公司需要按1000万元的9%计提进项税,将剩余91%进入存货成本,因此存货的入账价值为910万元。假如,截止本年度末,B公司尚未将从A公司购进的存货或使用该批存货加工的产品对集团外第三方实现销售。

B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9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1000

案例问题:

对于本案例,在合并中如何做抵销分录?

案例分析

从集团层面分析,A公司与B公司都纳入合并范围,属于典型的内部交易,在合并层面上,需要冲减A公司营业收入1000万,同时冲减A公司营业成本800万,冲减B公司的存货110万(910-800),对于B公司几天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

借:营业收入 1000万

 贷:营业成本 800万

 贷:存货 110万

 贷:???90万

这里的贷方90万应该进入什么报表项目呢?

第一:税项属于法定事项,在集团内部农产品转移时,进项税抵扣的权利已经成立,并不是等到加工后的农产品对外销售时才实现,原则上不应抵销。

第二,站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属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内部交易,B公司从A公司购入的存货或使用该批存货加工的产品销售给集团外的第三方之前,不应该对合并报表层面的损益产生影响,该进项税额最终经济利益流入将随着B公司后续加工的农产品或购买的原材料出售给第三方时逐步实现。

第三:该进项税额实质上减少了B公司加工后的农产品或购买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假设,该交易发生在A公司与集团外第三方之间,该行为产生的进项税将减少集团外第三方的存货成本,同理,在本案例中,虽然交易发生在集团内部,但实质上减少了A公司、B公司所在集团出售给第三方的实际成本,因此,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一项递延收益,并随着后续加工后的农产品或购买的存货直接销售给第三方时冲减营业成本,确认当期损益。针对于本案例,如果本年度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抵销分录如下:

借:营业收入 1000万

 贷:营业成本 800万

 贷:存货 110万

 贷:递延收益 90万

分析:此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体现为递延收益,随着后续产品的对外销售再转入损益。

递延收益是一个负债类科目,是指尚未确认的收入和收益,在此主要反映的是由于集团内部交易,一方属于免税项目,而另外一方属于应税项目,在合并层面上需要把购入方确认的进项税在合并层面上体现为递延收益,随着这批物资实现对外销售,再转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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