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新下发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六)——考核与问责

关于第六章“考核与问责”


 

   1.第三十五条“评价与薪酬”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针对内部审计部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总审计师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建立约束机制比建立激励机制容易多了,因为条条框框的规章制度太多了。审计对象是否受到外部监管处罚、审计对象是否在审计期间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审计项目执行是否按照审计指引的要求、审计对象整改情况等等,都可以作为考核内部审计人员的参考因素。有外部监管的规定、有内审协会的指导意见、有银行内部的考核要求等等,内外都有约束内部审计人员的条文。但是,激励机制的建立却要有更大的创造性,不然很难激发内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看看内审人员在组织的留存率就知道了,不等你评价,很多内审人员已经另谋高就了。在对内审人员进行专业胜任能力评价前,内审部门首先要搭建专业能力体系和框架,让内审人员知道应该从哪些方面和如何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内审人员的薪酬依赖于董事会或管理层对内审人员创造价值的认识。劳动力是商品,内审人员提供的劳动也是商品。一分价钱一分货。你给什么样的薪酬,你也会得到相应水平的内审服务的。

 

 2.第三十六条“内审责任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要求以及问责程序。经责任认定,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内部审计责任制度可以规范和约束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责任心是做好内部审计最基本的要求。勤勉尽职、按照银行内部审计手册执行审计项目才能减少或避免审计风险,也才能减轻或免除内审人员的责任。

 

     3.第三十七条“审计对象的绩效考评依据”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可以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但问题来了,如何把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量化?如何说服人力资源部门把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到考评体系?应该由谁推动把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4.第三十八条“审计对象的配合”

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非审计对象严重拒绝或妨碍内审工作,不用专门向董事会或管理层汇报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工作配合程度,只需将审计对象的配合情况写进审计报告就可以了。对于因为审计对象主观原因造成内部审计检查未发现重大风险或带来重大审计风险的,审计对象或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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